承保對象 金融機構、政府機關、公民營企業及人民團體為對象。其被保證員工,應以接受聘僱、受有人事管理約束,並領受薪資者。 |
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約定之「追溯日」後至保險期間內,因被保證員工單獨或共謀之不誠實行為,導致下述損失發生者,經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發現並依本保險契約 之約定向承保公司提出賠償請求,承保公司就超過自 負額部分之損失,於約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,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: 一、被保險人所有財產之損失。 二、被保險人因受託保管財產之損失而依法應負擔之 賠償責任。 |
追溯日: 係指經約定保險公司對於承保範圍內之損失,負賠償責任之起始日。倘未約定者,以保險期間生效日為準。 |
不誠實行為: 係指被保證員工之強盜、搶奪、竊盜、詐欺、侵占等不法行為。 |
財產: 係指貨幣、票據、有價證券及有形財物,不含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所使用,由被保險人保管之帳冊、紀錄及電子資料紀錄。 |